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长沙县泉塘街道2026年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公告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长沙县泉塘街道2026年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5180032-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东四线
供应商(乙方): 湖南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泉塘安置区A区23栋0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泉塘街道2026年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服务项目二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
| 1 | 长沙县泉塘街道2026年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服务项目二标段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公告 | 项 | 1 | 2 |
| 合计金额小写: 1377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沙县泉塘街道2026年度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服务项目(二标段)
2、结算额度上限:1377500.00元
二、标的清单及限定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上限单价(元) | 备注 | |
|---|---|---|---|---|---|
| 一 | 人工 | ||||
| 1.1 | 综合人工 | 工日 | 248 | ||
| 二 | 机械 | ||||
| 2.1 | 拖拉机 | 台班 | 3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 | 皮卡 | 台班 | 200 | 不含驾驶员 | |
| 2.3 | 小炮机 | 台班 | 21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4 | 大炮机 | 台班 | 31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5 | 小型铲车 | 台班 | 18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6 | 叉车 | 台班 | 7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7 | 小型高空作业车 | 台班 | 10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8 | 大型高空作业车 | 台班 | 15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9 | 洒水车 | 台班 | 755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0 | 双排座货车 | 台班 | 7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1 | 双排座随车吊货车 | 台班 | 9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2 | 3T≤随车吊<5T | 台班 | 6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3 | 5T≤随车吊<8T | 台班 | 9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4 | 吊车 25T | 台班 | 18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5 | 吊车 30T | 台班 | 23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6 | 吊车 35T | 台班 | 27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7 | 吊车 50T | 台班 | 36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8 | 自卸货车( 5T) | 台班 | 6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19 | 自卸货车( 8T) | 台班 | 9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0 | 振动式压路机( 40T) | 台班 | 24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1 | 振动式压路机( 60T) | 台班 | 26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2 | 下水道疏通车( 10T) | 台班 | 8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3 | 大型后八轮清洗吸污 联合疏通车 | 台班 | 33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4 | 大挖机(翻斗 ≥1m? ) | 台班 | 25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5 | 小挖机(翻斗< 1m? ) | 台班 | 15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6 | 轮式挖掘机 | 台班 | 15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7 | 平板拖车(不计出场费) | 次 | 60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8 | 客车( 7座客车) (应急支援) | 8小时 | 4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2.29 | 客车( 13-21座客车) (应急支援) | 8小时 | 750 | 含驾驶员一人 | |
| 说明:一、人工,二、机械,结算时按报价另计取管理费和税金共计 7.5%。 | |||||
| 三 | 综合单价类 | 上限单价(元) | |||
| 3.1 | 三维土工网铺设,纵横向拉断力 >2KN/m,厚度>14mm,质量>350g/mm,3-5层 | ㎡ | 19.28 | ||
| 3.2 | 2021年新型围挡C类水马围挡安拆费 | m | 20 | ||
| 3.3 | 2021年新型围挡C类水马围挡(使用费) | m | 88 | 使用半年及以上按全费用计算,三个月以内按 40%计,三个月至六个月(不含)按 60% | |
| 3.4 | 临时围挡 1.8-2.2米高安装费 | m | 17.68 | 长沙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 | |
| 3.5 | 临时围挡 1.8-2.2米高(拆除费) | m | 13.96 | 长沙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 | |
| 3.6 | 临时围挡 1.8-2.2米高(使用费含运输) | 元 /m·d | 0.60 | 使用时间小于 114天 | |
| 3.7 | 临时围挡 1.8-2.2米高(使用费含运输) | 元 /m | 68.50 | 使用时间大于 114天 | |
| 3.8 | 仿真草毯铺设(围挡覆盖) 2.0 密度,厚度1.5CM,一年以内(综合安拆维护) | ㎡ | 8.00 | ||
| 3.9 | 仿真草毯(围挡覆盖) 2.0 密度,厚度1.5CM,一年以上(综合安拆维护) | ㎡ | 10.00 | ||
| 3.10 | 铺种马尼拉草皮,满铺 | ㎡ | 22.85 | ||
| 3.11 | 栽植麦冬,每平米 81株 | ㎡ | 45.33 | ||
| 3.12 | 栽植小叶女贞,冠径 15-19cm,49株/m2 | ㎡ | 46.14 | ||
| 3.13 | 小叶女贞,冠径 20-29cm,49株/m2 | ㎡ | 53.70 | ||
| 3.14 | 小叶女贞,冠径 30-39cm,49株/m2 | ㎡ | 89.18 | ||
| 3.15 | 播草籽,狗牙根草籽, 25g/m2,含无纺土工布 | ㎡ | 5.62 | ||
| 3.16 | 播草籽,黑麦草草籽, 25g/m2,含无纺土工布 | ㎡ | 4.75 | ||
| 3.17 | 播综合草籽(百慕大、细叶早熟禾、椰子草等综合) | ㎡ | 4.97 | ||
| 3.18 | 无人机巡查拍摄、反馈资料 | 台班 | 1288.00 | 含人工及车辆 | |
| 3.19 | 手持风炮机,含空压机 | 台班 | 124.71 | ||
| 3.20 | 氧割设备 | 台班 | 50.34 | ||
| 说明: 三、综合单价类 价格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
注: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进行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按8小时/台班进行负荷运行操作施工;时工需按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每工日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2、机械设备及时工操作时间少于4小时(含4小时)按0.5个台班/工日结算,操作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不超过8小时,按1个台班/工日结算。
3、乙方所派劳务人员全天的伙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4、本表中未列设备及人工价,而甲方工作需要的,其上限价由甲方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接到分派任务时,乙方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乙方三次以上(含三次)没有及时赶到或无法赶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现场作业乙方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乙方必须将服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所派服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作业现场乙方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6、所到场设备由乙方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如升降梯、大锤、大剪、扳手、安全绳、滑板等)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7、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乙方需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11、在服务、作业时如有乙方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应该与其所派服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服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13、乙方在作业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因乙方或乙方人员给甲方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4、甲方不保证乙方的最低业务量,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据实结算。
15、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6、乙方须建立极端天气应急保障机制:针对冰冻、暴雨、台风、雷电、暴雪、冰雹等易引发城市内涝、雨雪冰冻灾害的不可抗力气象灾害时,配备足额、持证上岗的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响应流程,确保突发情况发生后30分钟内人员到位并开展处置工作。如乙方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及时赶到或无法赶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如乙方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人员配置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组合定价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单价上限价 *实际工程量*(1-中标优惠率)=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凭每月派遣验收资料按季度结算后支付。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合同期内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1377500.00元,超出部分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
收款账户: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塘支行(湖南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0044277)
3.预付款保函: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25 —— 2027-06-24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详见招标文件。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7.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9.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负责人,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5.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作业。
6.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9.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10.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11.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
12.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3.乙方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完善所有员工的资质就位手续,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累计出现三次以上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5.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挂靠、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7.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及时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支付,并在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8.乙方提供虚假派工单、验收资料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拒付当期款项,并按虚假金额的两倍扣除违约金;累计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9.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事故造成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的,乙方应在1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积极妥善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履约,或乙方的服务行为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姚扬帆 | 法定代表人: | 黄荣海 |
| 委托代理人: | 陈展 | 委托代理人: | 黄荣贵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B0Olmu…(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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