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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高新、环路大队)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高新、环路大队)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6
所属地区湖南省 · 长沙市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预算65.36万元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信息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4290022-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高新、环路大队)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高新、环路大队)硬件运维服务详见附件项1653650
合计金额小写: 65365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陆拾伍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l. 1 标的信息

主要负责湘江新区(原高新、环路)大队区域范围内,甲方自建的长沙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项目(以下简称 “智能三期”),长沙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续建)项目(以下简称“三期续建”)、甲方智能网联汽车城市开放测试道路33个路口智能交通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智能网联路口项目”)及2022年以后过质保期的道路配套交通科技设施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以下简称“道路配套运维二期”)的智能交通科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3121套智能交通科技设施设备,其中包含:640余套电子警察(含电动车抓拍、行人闯红灯等设施设备)、600余套电视监控、140余套交通信号控制以及大队约1741套二、三级分控中心相关智能交通科技设施设备等(详见附表附件维保设备清单)。开展巡查、保养、运行保障、故障排除等维护工作。在合同期内保障完好率、在线率、可靠率,主要包括定期巡检、精调优化等。

1. 2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 653650.00元/年,一招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年度合同。

1.3分项报价明细

分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数量 /单位金额(元)备注
单价小计
一外场运行维护费外场运行维护费的全部内容。1/项178000.00178000.00/
1外场设备维保负责大队辖区所有智能交通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障工作,并提供车辆、备品备件、移动终端、视频巡查终端等服务1/项178000.00178000.00/
2除外场维保团队外,应另行安排专人,设置在各大队分控中心,负责配合责任民、辅警通过运维平台辖区内设备故障预警、甲方运维值班调度岗、分控指挥调度岗或勤务中队报障等方式,及时签收大队辖区内交通科技设施故障预警信息,并根据设备所属项目进行故障工单派发,调度大队运维力量或涉路质保单位对故障设备进行维护。由甲方运维中心经运维平台签派的设备故障警情,勤务大队运维值班调度岗应在 20 分钟内完成签收并派发至相应运维小组或其他维护单位。/
二网络接入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的全部内容。1/项385000.00385000.00/
1光纤链路租赁包含大队区域范围内 175条光纤链路的网络接入,提供网络交换设备,保障大队-支队主干链路保障所有网络接入点可以正常通讯和回传数据。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在全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性,必须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因此对线路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严格要求。乙方须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内实现招标文件点位清单中所有光缆布放完毕并开通业务。从中标之日起至完全完成光缆布放并开通业务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按向原运营商支付(按月结合考核情况据实结算),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除以上内容外,本项目乙方还需满足以下运维要求: 1、日常维护: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网络周期性维护。 2、线路优化:乙方根据日常维护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甲方使用需求提出网络优化建议或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线路优化。 3、线路割接:乙方如因自身网络原因、甲方原因或其它外因需中断线路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使用单位,经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确保不能影响其正常业务。单个节点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线路迁移:甲方线路如需进行迁移,乙方应免费提供单条线路一年一次迁移服务,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后保证线路的可用性,确保其业务正常运行。 5、负责全程处理光纤链路运维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和传真服务热线,并确定专人联系。服务期间,乙方所提供的维护人员须服从甲方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任务的调配。 6、故障受理和响应:在甲方申告障碍后,15分钟内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非物理破坏的故障2小时内排除故障,物理破坏的故障4小时内排除障碍;障碍处理完毕后,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障碍处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线路中断时间。 7、提供不少于8条备用链路预留,根据甲方需求开通。 8、负责对原有的光纤链路进行迁移,清理现有IP地址,并进行重新分配,确保网络架构为路口-大队-支队。1/项385000.00385000.00/
三需求服务费需求服务费的全部内容。1/项90650.0090650.00/
1视频巡查服务安排 2名技术支撑人员,在大队辖区范围内各中队驻场开展视频巡查服务,通过大队辖区范围内的视频监控设备等交通科技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对城市道路等关键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巡查,密切关注路况变化,及时发现并排查是否存在损坏交通设施,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并立即向甲方发送预警信息1/项90650.0090650.00/
合计(一年)653650.00653650.00/
合计(两年)1307300.0013073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项目为服务类运维项目,所有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均为甲方按照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的运维工作要求,乙方必须逐条响应所有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履约起始日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好项目内容中要求的人员,所有人员到岗到位。未按要求到岗到位的按 10000元/人/天扣除项目服务费用。团队负责人:1名,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系统分析师证书;技术支撑人员:2名,为辖区2个中队技术支撑人员,具备一年以上智能交通设施维护行业工作经历,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可熟练使用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外场运维人员:10名,具备类似智能交通设施维护项目驻点工作经验;高车操作岗位:具备高空作业证及驾驶证;运维服务岗位:具备电子警察(含卡口)、道路电视监控、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等设备维修维护能力;日常综合管理岗位: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可熟练使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运维调度岗位:具备一年以上智能交通设施维护行业工作经历,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可熟练使用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如有不一致,以更优配置为准)。

4.其他要求

4.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履约起始日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好项目内容中要求的人员,所有人员到岗到位。未按要求到岗到位的按10000元/人/天扣除项目服务费用。

4.2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履约起始日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好项目内容中要求的所有车辆(2辆运维高车和3辆运维用车的基本配置要求之外,额外增加2台专项作业车(高空作业车)和4台非专项作业车(维护车辆)),统一放置在甲方指定场所。未按要求到位的按10000元/辆/天扣除项目服务费用。

4.3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承担企业责任,配合甲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4.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违者中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5以合同每年总价为基准进行计算,每半年(6个月)根据考核分数支付1次费用。甲方每月打分,每半年度取六个月平均分,考核分数在 95分(不含)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考核分数在 95 分(含)至 80 分(含)之间,按实际考核分数比例支付(例:如考核分数 91.88 分,实际支付合同当期应付金额的 91.88%);考核分数在80分(不含)至60分(含)之间,按实际考核分数比例的70%支付(例:如考核分数60分,实际支付合同当期应付金额的 60%×70%);半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不含),不予支付合同当期应付金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扣除违约金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最终实际支付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4.6乙方按照考核结果,申请付款,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支付。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68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6个月)结合考核分数支付1 次费用,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26825元,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68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达到付款条件起30 日,根据审计结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26825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0200013319200042469)

3.预付款保函: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15 —— 2027-03-14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 7 》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技术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 7 》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服务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 7 》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商务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组织专家对年度运行维护情况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补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数据、视频图像等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按照采购需求及投标承诺完成各项运维工作;

5.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交警系统及数据,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6.乙方对在采购和履行的合同中所获悉的属甲方须保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遵守保密义务造成失泄密,甲方按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应负责本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8.乙方应当为所有服务人员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9.乙方如需对运维团队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批同意;更换后人员资质标准不得低于原投标配置人员水平,同时须完整、妥善完成工作交接,保障服务平稳衔接。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月考评或年考核分数未达到 60分的,甲方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扣除因考核过低导致造成的损失费用,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损失费用的扣除如乙方不同意,甲方需举证证明损失情况及具体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更有利于甲方的要求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吴鑫法定代表人:孙江山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梁彦

附件列表: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ee00oq…(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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