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607090049-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供应商(乙方):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 201-208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 | 物业管理服务 | 增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1人 | 年 | 1 | 175000 |
| 合计金额小写: 17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区行政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电梯安全管理员增补,单价7.5万元/年,服务期限从2026年7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合同总金额(元):175000,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机关事务中心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服务内容:
1、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电梯日常巡查、隐患管控、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共配置1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满足甲方日常使用要求
4.其他要求
1、因大院的工作特殊性,所有物业工作人员入职前需提供个人资料审核,男性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5岁,女性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0岁。
2、所有物业人员工作用餐由乙方缴纳部分费用,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缴费数额=实际用餐人数*5元每天(按干部个人缴纳标准)
3、设备维修费用500元以下由乙方承担;500元以上凭票由甲方实报。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1、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3、付款方式:物业管理费与《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并按月支付,以合同签订日期开始计算,供应商在每季10日前提交上月发票,采购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费用支付。
4、结算说明:按月支付。纳入区行政中心物业服务管理一并考核、一并支付。所需资金由区行政中心运行经费支出,由区机关事务中心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保利物业。
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保利天悦支行(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4001450043052500407)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7-25 —— 2028-11-24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区人武装满意度测评及《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验收和支付。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8.当乙方物业服务连续三个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且约谈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承包合同。
9.甲方遇到各种重大活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人员。
10.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在提供物业服务工作时,遇到非正常阻力,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
11.甲方应依据合同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依据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工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
5.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6.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7.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8.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9.乙方必须按企业单位用人的法律法规,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养老的相关保险。
10.乙方应承担在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民事、刑事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曾宪泽 | 法定代表人: | 吴兰玉 |
| 委托代理人: | 文四喜 | 委托代理人: | 蒋媛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2F2SG…(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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