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永和镇人民政府浏阳市永和自来水厂新建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合同公告
浏阳市永和镇人民政府浏阳市永和自来水厂新建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724003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浏阳市永和镇沿宝路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70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永和自来水厂新建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浏阳市永和自来水厂新建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 | 其他水工机械 | 详见分项价格表 | 项 | 1 | 329015.12 |
| 合计金额小写: 329015.12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叁拾贰万玖仟零壹拾伍元壹角贰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安装位置 |
|---|---|---|---|---|---|---|---|
| 一 | 取水泵船通讯 | ||||||
| 通讯光缆 | GYTZA-4 | 米 | 5000 | 30 | 150000 | 取水泵船至厂区 | |
| 二 | 厂区工艺设备 | ||||||
| 手动刀型闸阀 | PZ73H-10C DN150 | 个 | 8 | 1144 | 9152 | 絮凝池排泥阀 | |
| 快开排泥阀 | JM744X-10Q DN150 | 个 | 8 | 2280 | 18240 | 絮凝池排泥阀 | |
| 超声波液位计 | ULM80S | 套 | 4 | 8411 | 33644 | 污泥脱水间 | |
| PLC 控制柜 | W800*D800*H2000 | 台 | 1 | 36849 | 36849 | 综合加药间 | |
| 不锈钢桥架 | 150*100*1.5mm | 米 | 190 | 200 | 38000 | 厂区电气 | |
| 钢梯 | 按设计图现场制作 | 米 | 33 | 694 | 22902 | 详见说明及设计图纸 | |
| 消防取水口 | DN150 | 套 | 1 | 3923 | 3923 | 厂区 | |
| 三 | 网格絮凝池排泥管 | ||||||
| SS304 疏网格 | LxB=750mmx640mm | m? | 7.2 | 745 | 5364 | 网格絮凝池 | |
| SS304 密网格 | LxB=750mmx640mm | m? | 13.92 | 786 | 10941.12 | 网格絮凝池 | |
| 合计 | 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玖仟零壹拾伍元壹角贰分(小写: 329015.12 元)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最终验收合格。
3.质量要求
3.1乙方所供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并严格符合本合同附件1《设备及安装采购明细表》中列明的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参数。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更换原装配曾或采用替代产品;如有变更,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2质保期:质保期从项目整体试运行合格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5年。
4.售后服务
质保期内所有的质量问题、备品备件、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更换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其他要求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设备的特性、结构、操作与维修等,但不仅限于此 :各种工艺设备:自动控制系统;各种电气设备。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901.5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704.5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设备全部送到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并通过监理或甲方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核实签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1606.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设备安装完成日通过单机调试、联动调试(调试报告经甲方及监理签字确认),整体试运行30天合格(运行参数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故障率≤1%)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352.2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正常运行6个月(期间故障率≤0.5%,且无重大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5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届满(质保期为5年)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无质保责任纠纷的,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0201688208012)
3.预付款保函:否
/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本次验收仅系针对设备外观、型号、数量、规格,安装调试状态等显性范围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不少于30日。试运行期内发现隐蔽瑕疵的,甲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修复或更换。试运行合格后乙方可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最终验收申请后个7工作日内组织最终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内容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内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须在验收前向甲方移交完整、真实、可追溯的电子及纸质档案(包含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日志、设备材料进场报验、压力试验、消毒冲洗记录、竣工图、运维手册、培训录像等与履约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资料缺失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暂停支付对应部分款项,直至乙方补齐。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5.审核乙方提交的设备安装方案及图纸。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的违约责任:设备供货须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并送达指定地点;设备安装须在供货完成后60日内完成:调试及申请甲方组织验收须在安装完成后30日内完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某一子节点逾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供货、逾期完工等情形),每逾期1天,按5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整体工期不予顺延。
4.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施工期顺延。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在质保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2.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挂靠、劳务外包或变相转移合同义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张青 | 法定代表人: | 伍军林 |
| 委托代理人: | 张青 | 委托代理人: | 伍军林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7biFcd…(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