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7170005-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7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39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三楼302、303、304、305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294730.07 |
| 合计金额小写: 294730.07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拾玖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柒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一、人员费用 | 序号 | 分项名称 | 人数 | 月支出(元) | 备注 |
| 1 | 基本工资 | 33 | 99264 | ||
| 2 | 五险一金 | 33 | 51513 | ||
| 3 | 其他 | 33 | 101123 |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福利,加班费,慰问费,补贴,奖金; | |
| 合计: | 251900 | ||||
| 人员费用总计: 251900 元/月 | |||||
| 二、外包服务费 | 4 | 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 2人 | 12922 | 包括但不限于:福利,加班费,奖金,年终奖、单位五险一金; |
| 5 | 管理经费 | 1项 | 21594 |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租金,意外险,活动经费,办公经费,招聘费,培训费,劳保费,遣散费,体检费,服装费等; | |
| 6 | 利润 | 1项 | 5400 | ||
| 7 | 税金 | 1项 | 2914.07 | ||
| 合计: | 42830.07 | ||||
| 外包服务费总计: 42830.07 元/月 | |||||
| 一个月合计: 294730.07 元/月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项目情况:
1)由乙方提供派驻服务人员,做好驾驶公务车辆出行及车辆日常事务工作(包括车辆日常检查,卫生清洁,保养、维修、车险、年审等与车辆相关的日常管理)。
2)由乙方建立公车服务团队,负责加强派驻驾驶员队伍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负责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执行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满足使用单位出行需求,按县公车服务中心的指令,调度车辆,保障公务安全出行。
服务内容:
1)公务车辆调度与驾驶 : 在收到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派车指令后,对车辆进行科学调度,分配工作任务,安排派驻服务人员驾驶车辆,及时、准点、高效、安全完成服务单位公务出行。
2)日常加油、充电管理 : 对驾驶车辆油卡、充电卡管理和日常加油、充电。保证车辆油料、电量常态存量保持二分之一以上。
3)日常检查和送修管理 : 对驾驶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出行前例行检查,每月 1次的车辆详细检查工作,确保在用车辆完好率100%。建立车辆检查和送修制度,编制《车辆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内容、时间、检查人签字等事项),及时按制度流程做好定程保养和维修的提醒、送修工作。
4)日常保险年检管理 : 按期有序提前规划,做好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年检年审工作,不得出现车辆迟检漏检现象。
5)日常保洁管理 : 建立车辆保洁工作制度,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内部干净。每次车辆回来及时擦拭保洁,对车辆内部垃圾杂物进行清洁整理。至少每星期对所有车辆内外清洗 1次。
6)车辆指定停放 : 执行完公务车辆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区),非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每天必须保证车辆按指定停车区域进行停放,落实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查验。
7)车辆档案台账管理 : 所驾驶的公务车辆档案和日常工作台登记账管理工作。要求所驾驶车辆的车钥匙、加油卡、充电卡、合格证书、行驶证等资料物品进行管理,建立 “一车一档”的车辆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公务车辆档案台账包括:车辆合格证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加油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车辆有关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的录入,须在次日将信息及时登记台帐,每月对车辆使用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进行统计报表。
服务要求: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用工制度,与派驻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个税代扣代缴,负责劳动关系维护,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员工有关证件,处理劳资纠纷,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派驻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属乙方,甲方与派驻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甲方不与派驻服务人员直接发生任何费用。
(二)乙方对派驻服务人员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派驻服务人员一切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其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如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工伤申报、报销及相关赔偿事宜。派驻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有责事故,相关责任及赔偿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派驻服务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引发的第三者责任及驾驶员自身的损害责任。
(三)派驻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等风险,保险范围以外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派驻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纪律教育,应保证对每位驾驶人员每月不少于 1次安全培训教育,及时进行人员驾照年审等工作,对涉及工作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外泄,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派驻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所有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派驻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对于服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未经县公车中心调派(批准)使用公务车辆行为,有权拒绝出车,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六)派驻服务人员上班工作期间,应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应向服务团队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获甲方批准后才能请假。派驻服务人员在休完法定假期以外所造成岗位缺失由乙方补足。
(七)如遇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乙方须服从满足于甲方要求,建立值班制度,保证全天 24 小时待命,轮流安排人员在岗值班,随时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派驻服务人员被甲方或服务单位投诉并查实有过错的、出现不遵守纪律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建议乙方更换该人员,重新派驻符合要求的派驻服务人员。
(九)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须付租金。如甲方不能提供办公场所,则由乙方负责在指定服务场所周边 200米范围租赁场地,场地面积能满足服务需要,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甲方有权对派驻服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对乙方在提供服务时的派驻服务人员遵守纪律、车辆行驶安全、车辆维修保养及时、车辆保障出行情况、使用单位人员满意度等按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该考核结果既作为乙方更换人员的依据,也作为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十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人员需求情况作出人员安排计划,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或减少派驻服务人员。派驻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派驻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提前 1个月向乙方提出增减、更换驾驶人员要求,乙方必须服从并及时调整安排到位。
1、在服务期内,派驻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更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工作能力(驾驶技能、服务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C.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D.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E.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F.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G.泄露甲方或服务单位工作内容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人员缺岗的由乙方补足:
A.派驻服务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派驻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派驻服务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十二)在服务期内,甲方退回派驻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更换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乙方承担。服务外包项目合同期满,甲方不再继续签订,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派驻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十三)在服务期内出现派驻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公车、假公济私或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方依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十四)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违反下列规定将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一切损失:
1、未经甲方许可,将承包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2、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3、出现重大事故或问题。
2.人员配置要求
由乙方建立长沙县公车服务中心车辆服务团队,提供 35 名派驻服务人员,其中现场管理员 2名,驾驶员 33 名(其中 2名须持有A1驾驶证, 31 名须持有 C1(含)以上驾驶证),在指定地点驻点,开展服务工作。岗位和职能具体如下:
(一)现场管理团队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有一定管理协调能力,能熟练使用电脑操作。
现场管理团队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服务团队日常工作和队伍管理、工作协调和对接等;
2、负责服务团队全体员工日常考勤、队伍管理、日常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服务团队工作日常考核;
4、机动岗位职责,在有需要及时顶替其他岗位人员工作。
5、负责所驾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信息(包括使用时间、行驶里程、加油记录、维修内容等)记录,制作和管理车辆档案台账。
6、及时汇总和报告车辆维修需求等工作,在有需要时及时顶替其他岗位人员工作。
(二)驾驶员要求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主要职责:负责公务车辆驾驶工作和车辆车况检查、车辆加油(车辆充电)、车辆送修和车辆卫生清洁等工作。
(三)所有派驻驾驶员要求:
1、年龄22-55周岁之间,高中及以上文化,驾龄在3年以上,部队复员退役人员和有过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类似工作经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
2、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视力正常,无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性心脏病等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的突发性疾病),在正式录用前进行身体和心理检查,在每个年度都要提供体检报告。
3、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注重自身形象。2名须持有A1驾驶证, 31 名须持有 C1(含C1)以上驾驶证,且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因酒驾、醉驾、毒驾等被行政及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记录,无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记录。
4、政治面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得有下列情形:
( 1)受过刑事处罚;
(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
( 3)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
(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258210105010)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07 —— 2026-09-06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的服务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对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费用。
2、考核结果在90分至85分(含),甲方扣除 5%服务费。
3、考核结果85分至80分(含)甲方扣除 10%服务费。
4、考核结果在7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甲方扣除 20%服务费,乙方必须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派驻服务人员。
5、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决定解除外包服务合同。
6、如出现:乙方派驻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或擅自将车辆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乙方派驻驾驶员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
公务用车服务外包考核细则
| 考核细则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 履约行为 25分 | 服从机关事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及时响应中心交办各项事宜;执行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 20 | 未能及时响应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 4分;未按值班备勤制度进行值班备守的,一次扣6分;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车管理制度,如加油、洗车、维修等制度执行不严,一次扣4分。未能及时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检年审工作,车辆疏于日常维护保养,造成车辆中、大修,一次性扣5分。扣完为止。 | 1.及时响应: 要求履约方在收到并及时用信息回复中心出车指令后,调派驾驶员及所需车辆按派车单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10分钟内未及时回复信息或不按中心要求派遣驾驶员及所需车辆或未按派车单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均视为未及时响应。 (考核依据:履约方回复的信息、派车单(纸质件或电子档照片)、 GPS定位、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 2.值班要求: 工作日值晚班( 19:00-22:00),周末、节假日轮值,全天坐班(按中心夏季冬季作息时间要求)。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均视为未按值班备勤制度值守。 (考核依据:考勤打卡记录、值班日志、出车记录、电话或实地督查记录)。 3. 制度执行要求: 车辆须遵守中心定点加油、充电、洗车和保养维修制度,每天车辆内外按要求保持干净清洁;车辆每 5000公里保养1次,车辆年检年审不过期。未做到以上要求均视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制度执行不严。 4.车辆大中修: 中修指维修费用 5000元以上修理,大修指维修费用10000元以上修理。 (考核依据:洗车登记台帐、日常检查记录、车辆维修单(含保养)、维修厂鉴定意见、车辆燃油明细、年检年审合格证明。) |
| 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分项价格表按时发放人员费用,不拖欠。 | 5 | 未按投标文件提供的分项价格表按时发放的,一次性扣完 5分。 | 按时发放: 要求履约方每月 25日前及时发放人员当月工资和加班费;月底前购买人员当月五险一金;其他工会福利等待遇均应在法定节日之前发放。未做到以上要求则视为拖欠。 (考核依据:银行支付凭证、驾驶员实名意见反馈、驾驶员收到的费用到账信息。) | |
| 工作 纪律 25分 | 规范驾驶员上班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提升驾驶员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驾驶员因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向县公车服务中心及时汇报。 | 8 |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驾驶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每发现一次扣 2分;工作中未经批准无故脱岗或旷工,一次性扣3分;驾驶员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1.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工作日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脱岗,请休假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各项行为不违反《 长沙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台车辆驾驶员日常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版)》要求,确保以饱满的精神、文明的公务作风投入工作。 2.服从安排: 驾驶员听从指令出车,出车途中及时配合中心调度员作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含临时性、紧急性要求)。 未做到以上要求视为未遵守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或不服从安排。 (考核依据:中心现场督查(拍照)、中心回访用车情况记录、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工作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知识检测。) |
|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落实车辆定点停放,专人专车,行车区域管理相关规定(除执行公务外,公车不能驶入私人会所、高档小区及景区等地)。不得公车私用或借车给他人使用,未经批准公务车辆不得驶出规定区域。 | 9 |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要求定点停放、公车私用,借车给他人使用、超范围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驶出规定区域的行为一次性扣完 9分。 | 不按要求定点停放、公车私用、借车给他人使用、超范围用车、未经批准公务用车驶出规定区域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行为。 (考核依据: GPS定位、派车单、中心督查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记录。) | |
| 严守保密约定,加强驾驶员保密意识,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相关要求遵守相关保密协定。 | 8 | 不遵守保密要求,违反保密协定,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性扣 8分。 | 保密约定: 履约方与中心,履约方与所聘驾驶员签定保密协定,严格保守用车单位及中心工作秘密。如没有签定保密协定或用车单位检查、考核、暗访等工作因履约方或所聘驾驶员原因泄密,均视为未遵守保密要求。 (考核依据:《保密协定》签定情况、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 | |
| 服务态度 20分 | 爱惜车辆,保持车辆卫生干净整洁,驾驶平稳;提升驾驶员服务意识,热忱服务,微笑服务;对用车人合理合法的应急公务能全力配合,最大限度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 10 | 车辆 “脏乱差”每次扣2分;开急车、开快车每次扣2分;应急工作不能配合,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3分;服务态度较差,遭用车单位投诉,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1.车辆干净整洁(与脏乱差相对): 外部及车窗、车挡玻璃无明显尘土、泥巴等污物,公务用车标志清晰可见; 内部内饰干净摆放整齐,无垃圾和明显污渍、灰尘,空气清新,无异味。 2.应急工作: 用车人要求驾驶员配合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 3.服务态度: 驾驶平稳,不开急车快车,注意用车人感受;对用车人提出的要求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语言文明,态度随和耐烦。 (考核依据:轨迹回放查车速、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或服务回访记录。) |
| 加强公务用车服务流程规范和管理,做到提前熟悉线路,事先做好行车预案,不随意变更或调整路线,保证用车单位用时需求。 | 6 | 因事先未做好预案,线路不熟悉或随意变更或调整线路影响用车单位出行,被用车单位投诉或经中心监督检查发现,每次扣 2分。不能及时、高效、准点完成服务单位公务出行,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1.用车服务流程: 接收到出车指令后,立即与用车人取得联系,问清楚行程和关键时间点,将行车预计线路及路况告知用车人,请用车人确认路线。 2.及时高效准点: 驾驶员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待用车人,出行途中无线路不熟悉或遇常规性堵车、长期性施工等影响行车时间的情况(驾驶员理应知晓却未知的情况),能在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考核依据: GPS定位、派车单、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 | |
| 提升驾驶员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准确领会用车人要求,服务精准;行车前及用车服务中保持与用车人及时联系,做到随叫随到。 | 4 | 行车前不与用车人联系,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 2分;行车中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与用车人失联,影响用车人工作,每次扣3分。用车未完成提前离开的,每次扣4分。 | 沟通协调: 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或突发状况,及时与用车人沟通协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或损失。行车中保持手机畅通,随时联系,及时回应用车人的需求。 (考核依据: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或服务回访记录。) | |
| 安全行车 30分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制度,责任主体明确;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全员懂操作,安全投入有保障;每月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安全文明驾车意识。每年第 2季度须对所有员工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操作方法。 | 10 | 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 5分;未配备车载灭火器,一次扣3分;未落实或落实日安全生产早会制度不到位,扣3分;未定期开展车辆隐患排查,扣3分;未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每少一次扣2分;未开展全体员工消防演练,扣3分;督导检查中发现驾驶员车内乱扔垃圾、吃槟榔、吸烟等行为,每次扣2分。 | 1.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 2.安全文明教育培训: 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车辆自查、安全驾驶、消防演练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及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现场查看资料、座谈、知识测验、实操示范、督导检查记录) |
| 抓好安全行车管理,督促落实行车前的安全检查,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故障问题及时维修,按时年检、年审确保各项性能安全。 | 10 | 督导检查中发现行车安全督促执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隐患,每次扣 4分;扣完为止。 | 行车前安全检查: 对车辆刹车、轮胎、仪表盘、机油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可预判的安全隐患。 (考核依据:登记记录、检查记录台账) | |
| 行车期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持 “安全第一”的方针,驾驶技术优良,无交通事故。文明礼貌行车,行车途中不得做与安全驾驶无关的事。 | 10 | 因驾驶不当,违反交通规则的,每次扣 3分;发生安全事故,驾驶员免责的不扣分,承担次责扣5分,承担主责扣10分;累计多次交通事故,本月将直接评定不合格。督导检查中发现开斗气车、野蛮车,乱鸣笛,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1.违反交通规则: 履约方驾驶员驾驶车辆相关违章信息将统一发至中心指定联系人处。 2.安全事故定责: 以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或鉴定书为准。 3.其他: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车辆有刮蹭、损坏,驾驶员未及时上报的属于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责。 (考核依据:违章信息、事故认定意见或鉴定书、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车辆维修记录。) | |
| 合计 | 100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交接。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派驻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考试(含技能考试、面试等)、体检及按照甲方的标准进行政审工作,以上流程全程受甲方监督,全部符合要求后派驻服务人员才能入职,由乙方负责办理派驻服务人员入离职手续、社会保险、公积金、计生管理等各类劳动用工手续。
2)、派驻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甲方的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岗位资格、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合作性和无犯罪纪录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规程进行作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3)、乙方必须承担服务期间,一切由乙方或乙方派驻服务人员疏忽、大意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等责任并予以赔偿。
4)、乙方需提供所有派驻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承诺所有派驻服务人员无犯罪前科记录的承诺函、相关证件证明等,给甲方备案。人员变化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派驻服务人员食宿乙方自理。
5)、派驻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按规定购买并承担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加强派驻服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教育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件),否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因管理不善或派驻服务人员失误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7)、因不可抗力事故(件)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如需要承担责任,由乙方和甲方协商处理。
8)、乙方需与每位派驻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条款或事项),并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员工资料录入、到期续签手续办理、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
9)、乙方应为派驻服务人员建立人员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内容基本包括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籍贳、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位)情况、婚育及配偶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
10)、应依法制定派驻服务人员的《员工手册》,对派驻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11)、为派驻服务人员出具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12)、岗前培训 :根据甲方的工作特点,对派驻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礼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入职前的培训。
13)、承担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因乙方原因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用工风险。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要求乙方随时通报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5.对乙方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评估;
6.对于不符合甲方管理或业务要求的派驻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换;
7.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
8.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9.不得要求乙方及乙方派驻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外包业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外包服务任务;
5.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处理承包事务;
6.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服务、管理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业务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8.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外包业务,不得擅自变更外包业务的要求;
9.乙方应亲自处理外包业务,不可转交第三人完成;
10.乙方对外包业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服务与成果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
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时限内更换、调整派驻服务人员;
12. 乙方在处理业务中取得财产的或其他利益的,应当立即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得迟延交付或擅自使用;
13.乙方应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必要的资质、资格,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派驻服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依法为其派驻服务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员工的其他各项法定待遇。如因乙方违反相关劳动、社保法规或管理规定导致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仲裁或法院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员工待遇或赔偿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全部支出,甲方有权依本合同向乙方追偿全部。
14.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在提供服务期间,如遇乙方派驻服务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在此期间替换合适的派驻服务人员(技能考试和面试需合格),确保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不间断。
16.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保密教育,对涉及为甲方服务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4.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15 天内未能配齐符合甲方需求的派驻服务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在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驻服务人员。派驻服务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乙方辞退等原因导致派驻服务人员不足的,而乙方在5 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派驻服务人员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6.因乙方派驻服务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 ,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一个季度内违反其他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8.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其义务或声明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外包业务,造成经济损失和效能损失的;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派驻服务人员的;
4)、乙方更换后的派驻服务人员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5)、因乙方或其派驻服务人员在外包业务进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或造成损失或其他外部负面影响的;
6)、未经批准,派驻服务人员擅自用车或将车辆擅自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派驻服务人员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7)、因乙方或其派驻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错造成甲方涉及纠纷并最终承担责任的;
8)、因乙方或其派驻服务人员的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
9)、乙方丧失外包资质或终止营业、解散、破产事件;
10)、将成交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11)、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
9.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甲方违约事件及处理条款:
甲方如未按约付款的,则乙方应书面催告;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达 30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未履行部分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11.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乙方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调整、一切保障甲方车辆正常运行应考虑的费用、所承担的风险方面的法律、经济赔偿责任等)。如果乙方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在承包期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进行合格性审查。每月工资发放之前必须将工资发放标准交甲方审核,财政支付未到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垫付人员工资、社保等,不得拖欠。甲方将以分项报价表为依据对乙方人员费用发放情况进行打分考核。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提供一份为本项目派驻服务人员名单及符合录用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服务期间人员如有变动,新人员名单必须提前15天提供给甲方并说明更换原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李壮宇 | 法定代表人: | 肖砚 |
| 委托代理人: | 邹均 | 委托代理人: | 叶婷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C%2BHh…(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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