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县2025-2026年度公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县2025-2026年度公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12310010-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5-2026年度公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 1 | 长沙县2025-2026年度公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684 |
| 合计金额小写: 12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仟贰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 本协议被保险人为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长沙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编外享受全额待遇人员)和法检两院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投保人数为17484人。
金额:684元/人/年,总保费:11959056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保障项目及保险金额
|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元) |
|---|---|---|
| 1 | 意外身故 | 700000 |
| 2 | 意外伤残 | 700000 |
| 3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 | 50000 |
| 4 | 意外住院津贴 | 18000 |
| 5 | 疾病身故保险 | 200000 |
| 6 | 疾病住院医疗 | 30000 |
| 7 | 疾病住院津贴 | 18000 |
| 8 |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身故 /残疾 | 700000 |
| 9 | 交通工具(汽车)意外伤害身故 /残疾 | 400000 |
2、保险方案明细表
| 序号 | 保障 项目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给付方式 | 保险金额(元) |
|---|---|---|---|---|
| 1 |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70万元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70万元保额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 一次性 | 意外身故: 70万;意外伤残:按比例赔付,最高70万。 |
| 2 | 意外医疗(包含意外门诊和住院) | 意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 100%(医保范围内用药) | 5万 |
| 3 | 疾病身故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次性 | 20万 |
| 4 | 疾病住院医疗 |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部分政策自付按 70%给付,不包含个人完全自费部分,其余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限额3万元。 | 100元免赔额,医保范围内给付比例100%,个人部分政策自付按70%给付。 | 3万 |
| 5 | 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 | 按照住院天数给付,单次不超过 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 100元/天 |
| 6 |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身故 /残疾 |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70万元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70万元保额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 一次性 | 70万 |
| 7 | 交通工具(汽车)意外伤害身故 /残疾 |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40万元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40万元保额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 一次性 | 40万 |
6.3 保险责任
6.3.1意外伤害身故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伤残鉴定等级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6.3.2意外医疗(包含意外门诊和住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医疗费进行赔付。
6.3.3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6.3.4疾病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部分政策自付按 70%给付,不包含个人完全自费部分,其余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限额3万元。
6.3.5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
6.3.6交通工具(汽车、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6.3.7免赔条件
1.意外伤害医疗:免赔100元,给付比例100%(医保范围内用药)。
2.意外住院津贴:免赔1天,给付比例100%,每次不超过90天,累积不超过180天。
3.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免赔100元,医保范围内给付比例100%,个人部分政策自付按70%给付。
4.疾病住院津贴:免赔1天,给付比例100%,累积不超过180天。
备注: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个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在保险中意外伤害的一般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人员配置要求
| 服务小组 | 姓名 | 负责内容或分工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 李甲 | 负责服务团队之间的协调和资源整合工作 | 长沙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 13807313305 |
| 承保服务小组 副 组长 | 李妙峰 | 负责 整体统筹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县支公司副总经理 | 18374812727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邹阳 | 负责 整体统筹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支公司 团队经理 | 15200619520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刘佳璐 | 负责县直单位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3469070523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方彬 | 负责星沙街道、长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3667394606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胡楠 | 负责金井镇、开慧镇、福临镇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5073266530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项密 | 负责安沙镇、北山镇、青山铺镇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5717385565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伍兵 | 负责路口镇、高桥镇、果园镇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8229981273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项宇飞 | 负责?梨街道、黄兴镇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5675811764 |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 杨佳 | 负责黄花镇、江背镇、春华镇 承保理赔 服务工作 | 长沙 县 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 18673183836 |
| 理赔 服务小组 组长 | 王胜 | 负责理赔各项事务的安排及协调 | 长沙市 分公司理赔事业部 非车险分部经理 | 17775885086 |
| 理赔 服务小组组员 | 刘帅 |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 长沙市 分公司理赔事业部 非车险分部副经理 | 17775885077 |
| 理赔 服务小组组员 | 王爽 |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中心非车险理赔处理岗 | 17775885073 |
| 法务专员 | 刘理 |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经理 | 18673181266 |
| 法务专员 | 龚礼 |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主管 | 13507318271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1.乙方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 365×24小时专业服务,现场2小时内服务响应。
2.乙方每季度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长沙县 2025-2026 年度公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工作情况报告、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案件数量、理赔金额、重大案例理赔情况等内容。
3. 乙方已通过投标文件等方式承诺而本合同未列明的服务项目,视为包含在本合同中。
承保要求:甲承保要求:甲方应完整填写投保单,提供详细投保资料。乙方应对投保单填写及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并确保甲方能正确理解并填写正确。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内容、投保单与出单通知书等要求及时出具保险单。乙方出具保险单不及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权益。理赔要求: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索赔资料,向乙方办理索赔。乙方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理赔义务。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甲方应完整填写投保单,提供详细投保资料。乙方应对投保单填写及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并
确保甲方能正确理解并填写正确。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内容、投保单与出单通知书等要求及时出具保险
单。乙方出具保险单不及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权益。
理赔要求: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索赔资料,向乙方办理索赔。乙方按合同约定积
极履行理赔义务。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甲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按人数计费
2.付款方式:
甲方于正式保单或保险合同及发票签发后且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 270 个日历日内支付。
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08 —— 2026-12-24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对于逾期未支付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对合同内容另有约定的,以在后的约定为准。保单、批单等其他文件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系统设置原因,【四、合同服务期限】非实际保险期间,实际保险期限以纸质版合同为准,即:自 202 5 年 12 月 2 5日0 时至 202 6 年 12 月 24 日 24 时。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蒋炳桃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俊 |
| 委托代理人: | 王婵娟 | 委托代理人: | 李妙峰 |
附件列表: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06iLVf…(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